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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梦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梦州,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刘伯然,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梦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明、王勤转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梦州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伯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明、王勤转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淑君、刘丽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怀军超及其诉讼代理人XX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讼代理人颜邦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王梦州驾驶豫A×××××小型出租车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荆山立交桥三层最高点附近时,与正在事故现场施工作业的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后该车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及中心护栏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该事故系王梦州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而造成的,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杨某无责任。2016年12月8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2016年12月8日,经河南正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福克斯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3573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梦州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邢某、王某、马某、熊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梦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梦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王梦州驾驶豫A×××××小型出租车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荆山立交桥三层最高点附近时,与正在事故现场施工作业的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后该车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及中心护栏受损。后刘某因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梦州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将其抓获。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梦州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杨某无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王梦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怀军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达成调解。王梦州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20万元,取得了刘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6年12月4日22时35分许,其驾驶豫A×××××号车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紫荆山立交桥三层桥快中间位置附近,有一辆车将中心护栏撞飞,中心护栏砸向其车,致其车前部受损,两个气囊爆了,其下车后看到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后来120急救车过来将这个人拉走。2.证人邢某的证言:其是市政路灯所的工人。2016年12月4日22时35分许,其和同事刘某等人在紫荆山三层桥上施工时,听见一声响,看到一辆出租车撞到护栏后停着。刘某也受伤躺在地上,其赶快跑过去抢救刘某,出租车司机也下车并拨打了120,后120的车把刘某拉到了医院。事故发生时刘某穿有反光背心,并带有安全帽。证人王某、熊某亦对案件相关事实予以证实,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3.证人马某的证言:2016年12月4日22时30分许,其乘坐出租车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紫荆山三层顶部时,出租车发生事故,撞到一个施工人员,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司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证实:2016年12月4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王梦州驾驶豫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荆山立交桥三层时,撞到正在事故现场施工作业的刘某及杨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和隔离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系王梦州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而造成的,王梦州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次交通事故系王梦州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的,王梦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书、河南省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系车祸后创伤性休克死亡。7.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致事故发生车辆是豫A×××××号丰田牌小型出租车,车主系怀军超,王梦州驾驶证系正常状态。8.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梦州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20万元,取得了刘某亲属的谅解。9.受案、到案经过,110报警记录、120呼救记录证实:2016年12月4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王梦州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其向民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0.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人王梦州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1.被告人王梦州的供述:2016年12月4日22时35分许,其驾驶豫A×××××号出租车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荆山立交桥三层快上到桥最顶处时,看到一个人由路南向路北步行,其看到他就赶快鸣笛刹车,并且向左侧打方向,与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其车右侧倒车镜将这个人刮倒了,其赶快停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10和120。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梦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梦州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梦州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梦州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梦州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梦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梦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季 萍人民陪审员 刘维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党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