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建北与董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北,董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010号原告:陈建北,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董文成,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陈建北与被告董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文成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不足,2008��8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收到现金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推脱迟迟不予偿还。被告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缺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文成于2008年8月12日向原告陈建北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一个月,月息2分,如到期不还,每天拿违约金200元,如果去要账,每次拿车费及人工费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3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还款。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借款时双方约定有利息,但原告起诉时予以放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建北现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董文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 舒 力人民陪审员 赵 占 伟人民陪审员 ��新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红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