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赖立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赖立行,张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诉讼代表人石之嵩。委托代理人:杨彬彬、朱春智。被执行人赖立行,男,1981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张周梅,女,1981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人民币3454859.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6948.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周梅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东方福邸16幢1单元21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阮哲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