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淑华与孙喜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华,孙喜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509号原告:胡淑华,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兴隆镇。被告:孙喜丰,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兴隆镇。胡淑华与孙喜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胡淑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胡淑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人民陪审员 高兆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曲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