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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淑华与孙喜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华,孙喜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509号原告:胡淑华,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兴隆镇。被告:孙喜丰,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兴隆镇。胡淑华与孙喜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胡淑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胡淑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人民陪审员  高兆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曲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