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田宗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186号被执行人田宗英,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田宗英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4)吴刑初字第06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田宗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田宗英未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财产部分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并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刑初字第0625号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梁天成书 记 员 金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