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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健与刘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刘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278号原告郭健,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民华,女,195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健与被告刘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余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