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健与刘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刘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278号原告郭健,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民华,女,195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健与被告刘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余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