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学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宋学臣,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杜光辉,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宋学臣与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光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光辉的银行存款945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