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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学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宋学臣,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杜光辉,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宋学臣与杜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光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光辉的银行存款945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