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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素芬与邓自强、黄斐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芬,邓自强,黄斐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161号原告:刘素芬,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斌,系原告刘素芬丈夫(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辉,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自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黄斐虎,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周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素芬诉邓自强、黄斐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0.00元,由原告刘素芬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建人民陪审员  伍远江人民陪审员  文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祝 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