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素芬与邓自强、黄斐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芬,邓自强,黄斐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161号原告:刘素芬,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斌,系原告刘素芬丈夫(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辉,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自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黄斐虎,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周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素芬诉邓自强、黄斐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0.00元,由原告刘素芬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建人民陪审员 伍远江人民陪审员 文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祝 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