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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宏林、张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林,张宜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456号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京,该公司滨江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明,该公司法律合规部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宏林,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被告张宜芳,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宏林、张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茂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秦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