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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6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伟利、陈寄萍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利,陈寄萍,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6728号原告:韩伟利,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陈寄萍,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12-1号1门。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韩伟利、陈寄萍与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利、陈寄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韩伟利、陈寄萍承担。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