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1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天坪与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坪,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01行初127号原告马天坪,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县。被告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坪诉被告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马天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天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天坪负担。审 判 长 蒋  卫  东审 判 员 胡  光  伟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国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