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莫瑜明、北海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瑜明,北海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杨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瑜明,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杨光臣,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光臣,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屋仔村二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5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海��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42号“阳光城公社”2幢中的1901、1902、1903、1904、1905、1906、1907、1908、2001、2002、2003、2004号房屋,由于工程款纠纷上述房屋已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首封,本院对上述房屋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杨光臣名下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屋仔村二十六幢前二巷16号房屋、北海市海城区张屋村二区五巷5号房屋及北海市咸田镇政府路二号房屋,由于未有评估短期内无法处置兑现案款,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2016)桂0502执1046号执行案件时间:2017年8月9日下午16:00-16:30地点:本院执行三庭办公室主持人:黄春平合议庭成员:沈海浪、吴远记录人:张文辉黄春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莫瑜明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振海经济开���有限公司、杨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2016年9月2日立案的,案号是(2016)桂0502执1046号,根据本院(2016)桂05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3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7665元等。申请执行人莫瑜明的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北海市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42号“阳光城公社”2幢中的1901、1902、1903、1904、1905、1906、1907、1908、2001、2002、2003、2004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该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莫瑜明反映及提交的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证明,证实了上述房屋已被建筑工程施工方因建筑工程款纠纷而查封(首封),故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光臣名下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屋仔村二十六幢前二巷16号房屋、北海市海城区张屋村二区五巷5号房屋及北海市咸田镇政府路二号房屋。由于在短期内无法对杨光臣的三幢房屋拍卖兑现案款,是否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请合议庭进行评议。沈海浪:上述抵押的房屋现暂不能拍卖兑现,个人的房屋短期内暂无法拍卖兑现债务,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远:本院短期内未能拍卖上述房地产兑现本案债权,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黄春平:同意上述两位审判员意见,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