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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莫逢烈、莫兴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逢烈,莫兴恂,莫鑫吉,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莫逢烈,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莫兴恂,男,193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莫鑫吉,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王海,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莫逢烈、莫兴恂、莫鑫吉与被执行人王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9)合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莫逢烈、莫兴恂、莫鑫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2893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冻结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期限为一年。此后,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