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执1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永强、张学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强,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1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永强,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腾勤,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学文,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郑永强与张学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学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永强与张学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炫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