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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1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永强、张学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强,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1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永强,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腾勤,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学文,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郑永强与张学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学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永强与张学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炫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