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奕国、王贤斌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奕国,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大专文化,宁波市临港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临港办”)工程处处长,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续保。辩护人石剑平,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贤斌,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临港办工程处管理人员,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本院续保。辩护人周伟荣,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燕乔,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临港办工程处管理人员,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本院续保。被告人季传富,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临港办工程处管理人员,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续保。辩护人周正付、周文彬,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及辩护人石剑平、周正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宁波市人民政府成立宁波市临港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即临港办)。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系临港办工程处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其中刘奕国任处长。至案发前,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负责北仑区“协和场地”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防止场地内搭建违章建筑、防止他人违规倾倒垃圾、渣土等。2014年下半年,经被告人王贤斌作为中间人主动联系,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违反规定让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慎发土建工程队(负责人胡某)将东方港城三期工地的弃方大量倾倒在协和场地上。之后,胡某还陆续在协和场地上违规倾倒了农工商项目、里仁四期等工地产生的大量弃方。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也因此接受胡某的吃请并收受了其所送的烟酒、现金财物。经统计,2014年至2016年,在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的放纵下,胡某在协和场地上违规倾倒了东方港城三期、农工商项目、里仁四期等工地产生的弃方共计约39.5万方。经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胡某在上述区域违规倾倒的东方港城三期、农工商项目、里仁四期等工地的弃方以短距离外绿化再利用方式清理费用为人民币3665600元。经临港办通知,被告人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刘奕国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20日、21日、25日主动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或581廉政账户退缴了相关涉案款物。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劳动合同、任命文件、储备地块管理委托协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四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奕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石剑平以刘奕国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和退赔涉案损失,有悔罪表现为由,建议本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贤斌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周伟荣以王贤斌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涉案物品,认罪悔罪态度好为由,建议本院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燕乔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季传富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周正付、周文彬以季传富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积极退赃、退赔,有悔罪表现为由,建议本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宁波市人民政府成立宁波市临港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即临港办)。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系临港办工程处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其中刘奕国任处长。至案发前,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负责北仑区“协和场地”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防止场地内搭建违章建筑、防止他人违规倾倒垃圾、渣土等。2014年下半年,北仑区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向临港办租用协和场地,临时堆放329国道改建(北仑段大榭叉口改造)工程的弃方,该工程弃方消纳实际由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慎发土建工程队(负责人胡某)实施。2014年下半年,在胡某向协和场地消纳弃方的过程中,被告人王贤斌作为中间人主动帮助胡某联系了东方港城三期工地的弃方消纳业务,导致东方港城三期工地的大量弃方违规倾倒在协和场地上。之后,胡某还陆续在协和场地上违规倾倒了农工商项目、里仁四期等工地产生的大量弃方。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因接受胡某的吃请并收受了其所送的烟酒等财物后,皆对胡某的违规行为予以放纵。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贤斌、张燕乔各收受胡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烟酒若干及吃请,被告人刘奕国、季传富亦收受胡某所送烟酒若干及吃请。经统计,2014年至2016年,在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的放纵下,胡某在协和场地上共违规倾倒了东方港城三期、农工商项目、里仁四期等工地产生的弃方共计约39.5万方。2016年下半年,协和场地涉案区域被北仑区政府出让给宁波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和宁波长胜货柜有限公司做建设用地,上述两公司支付巨额费用将涉案违规倾倒的弃方清理。经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胡某在上述区域违规倾倒的东方港城三期、农工商项目、里仁四期等工地的弃方以短距离外绿化再利用方式清理费用为人民币3665600元。经临港办通知,被告人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刘奕国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20日、21日、25日主动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奕国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贤斌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燕乔退缴赃款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季传富退缴茅台白酒4瓶及赃款人民币368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共向本院上交人民币50万元以退赔涉案损失。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奕国的供述证实,其和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都是临港办工作人员,其任临港办工程处处长,四人主要负责协和场地的管理工作。四人在管理协和场地的过程中,因接受胡某的吃请和财物,于2014年至2016年间,违规放纵胡某在协和场地上倾倒了大量的工地弃方。2.被告人王贤斌的供述证实,其是临港办工程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协和场地的管理工作,因工作关系,其和刘奕国、张燕乔、季传富等人多次接受胡某的吃请和财物。2014年,其介绍胡某与罗某,4接洽将东方港城三期工地的大量弃方违规倾倒在协和场地上,工程处其他人员对此也予以放任。之后,在工程处管理人员的放纵下,胡某又在协和场地上违规倾倒了“里仁四期”等工地上的弃方。3.被告人张燕乔的供述证实,其和其他临港办工作人员因接受胡某的吃请和财物,违规让胡某在协和场地上倾倒了大量的工地弃方。4.被告人季传富的供述证实,其和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在管理协和场地期间,因接受胡某的吃请和财物,违规让胡某在协和场地上倾倒了大量的工地弃方。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协和场地是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四人负责管理。2014年,其通过王贤斌介绍从罗某,4处承接了东方港城三期工地的弃方业务,后在刘奕国等人的放纵下将上述弃方违规倾倒在协和场地上,为此其多次宴请刘奕国等人并送给他们烟酒现金等财物。其后,在刘奕国等人的放纵下,其又在协和场地上违规倾倒了农工商项目、里仁花园四期项目等工地上的弃方。6.证人章某,4的证言证实,东方港城三期工程的弃方大部分都倾倒在协和场地上,具体业务其是通过罗某,4联系后让胡某来做的,向协和场地上倾倒的弃方约215000方,共付给胡某158万余元。7.证人杨某,蒋某,4、李某,4的证言证实,里仁四期项目工程大约有84000方的弃方倾倒在协和场地上,具体业务交给胡某在做,共付给胡某约70万元的消纳费。8.证人陈某,徐某,4的证言证实,农工商项目工程大约有100000方的弃方倾倒在协和场地上,具体业务交给胡某在做,共付给胡某约150万元的消纳费。9.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帮胡某做工地现场管理,涉案期间主要在协和场地工作。当时协和场地除中铁十局的工程车外,还有胡某的东方港城项目、里仁花园项目和农工商项目的工程车前往倾倒工程弃方,协和场地的管理者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从未对上述事项提出过监管意见。10.证人罗某,4的证言证实,章某,4承包了东方港城三期项目的土方工程,但对处理工程弃方有难处,后经王贤斌介绍,其把胡某引见给章某,4,章某,4就把处理工程弃方的事情交给胡某来做,胡某把工程弃方倾倒在了协和场地上。11.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329国道大榭叉口改造工程一标段建设项目部副经理,经北仑区交通局协调,该项目的弃方工程分包给胡某倾倒在协和场地上,其曾发现也有其他工地的弃方倾倒在协和场地上,也曾跟临港办的现场管理人员反映过,但没人处理。12,证人郑某、孟某的证言证实,协和场地是由临港办负责管理的,经北仑区交通局协调,329国道大榭叉口改造工程的弃方倾倒在协和场地上,弃方处理费用由北仑区交通局承担。13.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临港办出具的情况说明、人事变更登记表、录用人员登记表、临港办任命文件、临港办关于现场工人失职处分的决定、关于成立宁波市临港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储备地块管理委托协议、关于协和项目善后处置工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329国道改建工程临时借地协议等书证证实,四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任职和职责情况及协和场地的管理情况。14.章某,4提供的东方港城三期工程分包合同、消纳土方车数、李某,4提供的里仁花园四期土方工程挖运分包合同等书证证实,部分胡某违规倾倒在协和场地上的工程弃方来源。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宁波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迁建地块渣土清理合同、情况说明、弃土场原地面高程复测表、协和场地航摄影像照片、视频资料、协和场地土方测算技术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实,协和场地倾倒土方的情况以及该场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清理涉案违规倾倒的土方支付费用的情况。16.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证实,四被告人的归案经过。17.扣押物品清单及退赃、退赔凭证证实,四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及退赔涉案损失的情况。上述证实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身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不正确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能够主动退赃,并且积极退赔涉案损失,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石剑平、周伟荣、周正付、周文彬分别以上述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季传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四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奕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贤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燕乔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季传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奕国、王贤斌、张燕乔、季传富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张善朝人民陪审员 孙竹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