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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熊梓富、蒙瑞兰、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保24号熊梓富、蒙瑞兰、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熊梓富、蒙瑞兰与被申请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桂0109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8585元(实际冻结46347.39元,额度冻结822237.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桂0109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审判长 李  景  强审判员 韦利审判员黄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赖  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