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天龙与李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龙,李天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1626号原告:李天龙。被告:李天胜。原告李天龙与被告李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天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天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天胜立即偿还欠款23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李天胜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1月20日李天胜借李天龙27000元做生意,给一年利润2000元,共计2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分三次还款6000元,余款多次追要,李天胜至今未还,故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求。李天胜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天龙陈述,1998年1月20日李天胜到其家中借款,其将做生意攒的27000元现金借给了李天胜,李天胜说多给2000元利润。李天龙提供书证一份,载明:“今欠李天龙弟现金贰万玖千元正(包括贰千元利润)李天胜98.1.20”。李天龙还陈述,双方口头借款期限一年左右,若使用时间长,每年利息500元。后李天胜陆续偿还本金6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能够认定李天胜向李天龙借款的事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李天龙向李天胜提供借款,李天胜应予偿还。双方实际交付款项27000元,李天龙陈述李天胜已归还本金6000元,故实际欠款数额为21000元。李天龙主张利息,但未提供证据,可依法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李天胜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天胜偿还李天龙借款21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李天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李天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单宝君书 记 员 宋洪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