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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朝阳区安杰玛美容店与长春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百居橱柜经销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区安杰玛美容店,长春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百居橱柜经销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30号原告:朝阳区安杰玛美容店,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号华亿红府****幢*单元***号房。经营者,王鑫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杰、闫丽佳,公司职员。被告:长春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兴,经理。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百居橱柜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太阳城A座2楼A区*****号。经营者,董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君、王晶,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朝阳区安杰玛美容店与被告长春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百居橱柜经销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朝阳区安杰玛美容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定做橱柜的报酬158251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违约金13566.24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共计220359.25元;4、以上三项请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百居橱柜经销处在被告长春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设有一个展位,购物时,由长春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统一收银并出具凭证。2017年8月30日,原告与长春市宽城区百居橱柜经销处签订了《百居橱柜定货合同》,同时向美凯龙交付了定作家具的货款,共计支付定作橱柜的货款371000元。被告百居橱柜截止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批家具交付日期即2017年1月24日,仍然还有总额为158251元的橱柜不能及时交付,导致原告不能及时营业,给原告造成损失。后原、被告三方曾几次协商此事,三方均同意解除定作合同,但二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至今没有向原告退还一分钱。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24日,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百居橱柜经销处已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注销工商登记,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百居橱柜经销处不具备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朝阳区安杰玛美容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 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