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机仔与阳江波士发时装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机仔,阳江波士发时装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038号原告:陈机仔,男,汉族,1981年4月5日生,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姗谕,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波士发时装厂。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号。负责人:梁文,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益,该厂员工。原告陈机仔与被告阳江波士发时装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机仔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机仔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机仔撤诉。案件受理费3631元,由原告陈机仔负担。审判员 冯喜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恭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