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俊与武汉中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武汉中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马俊,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中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号7楼。法定代表人张国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037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中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证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二审诉讼费2,640元,执行费8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中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1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