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信杰与惠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杰,惠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437号原告:王信杰,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鑫,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惠玉勇,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原告王信杰与被告惠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之处,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王信杰负担。审判员 张德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