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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明柏与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柏,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8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柏,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法定代表人:赵裕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明柏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明柏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违反程序开庭。二审法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李明柏撤回上诉处理,不属于上述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李明柏无权对二审裁定申请再审,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审判长  史承豪审判员  俞建平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褚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