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兵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334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兵,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永济市虞乡镇屯里村*组人。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晋0802刑初150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郭兵、其弟郭强在盐湖城农贸市场和扆红茂等人玩扑克牌,因被害人酒后说话难听双方发生口角被朋友劝开后,被害人扆红茂又到市场过道叫骂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郭兵从他人卖西瓜的摊上拿了一把切西瓜的砍刀砍在扆红茂背部、手上和腹部,郭强用拳打、脚踢扆红茂。2016年11月15日,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盐)公(司法)鉴(伤检)字[2016]2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认定伤者扆红茂腹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全身疤痕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6日,被告人郭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害人扆红茂向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同日,该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原判认定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兵因琐事与被害人扆红茂发生争执后,双方均不能冷静、正确处理,被告人郭兵用刀致被害人身二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的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郭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兵持刀致伤被害人,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兵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扆红茂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故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兵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本案起因是由被害人挑起的,事发后主动与被害人及家属协商,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系初犯,偶犯,而且主动投案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菊芳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7月15日下午大概5点多,我男的扆红茂在农贸市场和郭兵、郭强等人在打扑克,我在我摊,后来我男的回来给我说郭兵、郭强不能赢了钱就停。我于是就骑电动车到外面收钱去了。过没有多会,我对面卖菜陈瑞玲用她的电话给我打了个电话说我男的被人砍了,让我回来。我回来后,见我男的肚子上被砍了一刀,当时肠子流了出来,随后民警到现场把我男的抬到担架上送医院了。我男人现住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肚子上被砍了一刀,肠子流了出来,左手手掌被砍了一刀,现在重症监护室。后来我听市场管理人员说是郭兵、郭强弟兄两人把我男的砍伤了。郭强砍的,用一把砍刀砍的。我听市场人说是从卖西瓜小丁的摊位拿的。2、被害人扆红茂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7月15日中午我喝了二两白酒,下午4点多时候,我见我市场卖鱼的李某、卖干菜的小飞、还有给小飞送干菜的两个男的、市场卖鸡的一个男的,还有郭兵、郭强兄弟两个人在市场打扑克,我当时也就参与打了一会。我也不知道啥原因和郭兵、郭强兄弟俩吵起来,吵起来后,李某就把我拉开,把我推回到我的卖肉摊里面,后来我记得市场卖鸡的小伙也过来在我摊里和我说话,当时我记得好像还到市场过道和郭强、郭兵兄弟两人吵,旁边还有不少人在劝架。我记得我和郭强在过道吵时,郭兵不知道从啥地方拿了一把切西瓜的砍刀跑到我跟前,上去就用刀砍我,我用手挡时,把我左手手掌砍流血了,郭兵后来又用刀砍了我好几刀,我腹部被郭兵砍破,当时肠子都流了出来,背部被砍两刀,在郭兵用刀砍我时,郭强用拳头在我头上、身上乱打,用脚在我身上乱踢,我被打倒后,郭兵、郭强弟兄俩就跑了。郭兵当时拿了一把40-50公分的切西瓜刀砍的我。我不知道他从啥地方拿的刀。我被砍后,当天就住进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20多天,花费6万多元。我现在身上腹部被砍一刀,背部被砍两刀,左手手掌被砍两刀,共有五处刀伤。我出院后,我市场女老板和市场卖豆花鱼的女的到我家给我说过话,意思是想私了,赔偿我损失,我和她俩没有达成协议。我希望通过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个事情。3、证人蔡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7月15日下午16时许,我接到市场经理李秋凤的电话,说郭强和扆红茂打架,我就赶紧跑到东湖农贸市场里边,看见扆红茂满身是血的躺在地上,随后派出所民警就来到了现场。我看监控视频得知:2016年7月15日下午16时许,扆红茂和郭兵在吵架,吵了大概十几分钟,郭强过来了,郭强就和郭兵两个人一起和扆红茂吵起来了,随后看见郭兵手里拿着一把西瓜刀跑过来,就用西瓜刀砍扆红茂,在扆红茂的身上砍了几刀,把扆红茂的肚子砍破了,郭强用拳头在扆红茂身上打了几拳,扆红茂就捂着肚子躺在地上。西瓜刀的长度大概在40公分,手把是木制的。4、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7月15日下午,我和市场卖干菜的一个男的、送干菜两个男的、东门口卖鸡的一个男的,还有郭强我们几个人在市场玩扑克,郭强哥郭兵在旁边看,当时扆红茂喝酒了过来要玩,扆红茂玩了一会,扆红茂当时说话难听,他和郭兵、郭强弟兄俩以前有过节。当时我们几个人就把扆红茂推到他摊,过了一会扆红茂又过来骂,郭兵和郭强两个弟兄就接上话,卖鸡的那个男的和扆红茂坐在扆红茂摊上,当时我们就把扆红茂和郭兵、郭强拉开,拉开后,郭兵不知道从谁的摊上拿了一把切西瓜的砍刀跑过来,到扆红茂摊前,郭兵拿起砍刀就砍扆红茂,我和卖鸡的男的,还有旁边摆摊的几个人就挡,没有挡住,郭兵拿砍刀在扆红茂身上砍了几刀,把扆红茂肚子砍流血了,肠子流了出来,扆红茂倒地后,郭强用脚在扆红茂身上踢了几下,用拳头在扆红茂身上打了几拳,打完后,郭兵、郭强弟兄两个从市场南门走了,当时郭兵走时把砍刀也拿走了。后来我们市场人报警了,民警来后,120也来了,民警帮忙把扆红茂抬上担架拉走了。郭兵砍时,砍刀砍在他弟弟郭强手上,郭强手也被砍伤流血了。市场没有人爱和扆红茂玩,当时他来是玩了一会,输了10块钱,当时我们见他喝酒了,就不跟他玩。他当时说赢钱就不玩了。他和郭兵、郭强打架,不是因为这句话,是他们以前有过节。5、证人薛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7月15日下午大概4点多,我到扆红茂卖肉摊和他说闲话,我刚在他摊坐下没多会,扆红茂跑出摊和郭兵、郭强弟兄两人吵,他们因为啥吵,我不知道,我就把扆红茂往他卖肉摊里拉,当时旁边卖菜一个女的和市场卖鱼的一个男的也在挡,拉开后我们都在劝不要吵了。我不知道郭兵从西边啥地方拿了一把切西瓜的砍刀过来,郭兵过来后就用砍刀砍扆红茂,在扆红茂身上乱砍,当时砍有四、五刀,把扆红茂肚子砍伤,扆红茂肠子流了出来,扆红茂当时用手挡时,我记不得哪只手也被砍伤了,扆红茂当时浑身流血就躺到地上,我们几个人见郭兵用刀乱砍,也不敢再挡。郭强当时手上没拿东西,用拳头在扆红茂头上乱打,用脚在扆红茂身上乱踢。打完后,郭兵、郭强弟兄俩从市场南门跑了,当时郭兵跑时把砍刀也拿走了。郭兵当时拿了一把切西瓜的砍刀,大概有30-40公分长,郭兵、郭强跑后,扆红茂他媳妇就回来了,随后市场一个姓蔡的管理员和警察就来了,120来后,我们和警察把扆红茂抬上120车,扆红茂就到医院治疗了。6、证人郭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有两个儿子,老大郭兵,老二郭强。我这两个儿子2016年5月份在盐湖区东湖农贸市场经营一饭摊。2016年7月15号下午和市场一个卖肉的男的打架后,我两个儿子把对方打伤了,他两个人就跑了,到现在我也联系不上。监控中拿刀的是我大儿子郭兵,我看见我老大用刀砍了对方那个男的几刀,把对方男的砍倒地上,老二郭强用脚在那个倒地的男的身上踢了几脚。打完后,我见我两个儿子就跑了。我积极想把这事解决了,但对方要钱,我没有能力一次性把钱付完,不行的话你们按法律程序办就行了,我不包庇我这两个儿子。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及案发现场视频截图,证实犯罪嫌疑人郭兵、郭强伤害被害人扆红茂的经过。8、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伤检)字【2016】2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及照片,主要内容:扆红茂腹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全身疤痕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7年2月6日10时30分,犯罪嫌疑人郭兵一人主动到我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2016年7月15日伙同其弟弟郭强在盐湖城农贸市场将扆红茂打伤的违法犯罪事实。1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郭兵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11、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郭兵,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永济市虞乡镇屯里村一组人。12、被告人郭兵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来投案。2016年7月15号下午大概3点多,我和我兄弟郭强、市场卖鱼的小李(现在知道叫李某)、在市场东口卖鸡的一个男的(现在知道叫薛某)、还有在市场卖干菜两个男的(不知道叫啥)我们在卖干菜的摊后面打扑克。当时扆红茂不在,我们玩的时候扆红茂后来过来,扆红茂喝了酒,扆红茂在玩的时候,说话骂骂咧咧,特别难听,当时我就和他接上话,我和扆红茂就骂开了,当时我弟弟郭强也和扆红茂骂了几句,后来旁边人就把我们拉开了,拉开后,扆红茂就回到他卖肉摊,我和我弟弟郭强就在卖干菜摊。当时扆红茂喝了酒,他二次又返回到卖干菜摊骂我,都被卖鱼的李某、卖鸡的薛某等人拉走。第三次扆红茂又从他摊出来骂我,我和我弟弟郭强到他卖肉摊前和他理论,当时扆红茂还是骂的不停,旁边人劝都劝不开。我一时冲动就跑到市场西口一个卖西瓜摊前拿了一把切西瓜的砍刀跑过去,到扆红茂摊前我就用砍刀砍他,砍了几刀我记不住了,大概是四、五刀,当时扆红茂用手挡,把扆红茂手都砍破了,我记得还砍到扆红茂背部和腹部,当时地上流了不少血,砍完后我拿着刀从市场南边一个小门跑了。我从市场西口一个临猗人经营的瓜果摊上拿的刀,现在这人都不干了。是一把40-50公分切西瓜刀。那天打完架后,我从市场南边一个小门跑出去后,我到盐池边就把这把砍刀扔到路边花池里了。我用砍刀砍时,我弟弟郭强用拳头在扆红茂头上、脸上打了几下,用脚在倒在地上的扆红茂身上踢了几脚。我是罪有应得,我认罪服法,没有啥说的。我希望你们能联系我的家人,给扆红茂赔偿一些,争取从宽处理我。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郭兵上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本案起因是由被害人挑起的,事发后主动与被害人及家属协商,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系初犯,偶犯,而且主动投案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并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自首、被害人扆红茂对矛盾的激化等情节,对其量刑时已做了充分考虑,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要求再次对其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兵在看他人玩牌期间,因被害人酒后说话难听而与被害人扆红茂发生争执后,双方不能采取冷静态度正确处理,上诉人郭兵而是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二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郭兵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扆红茂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郭兵上诉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时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梁审判员  董自强审判员  侯麦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邢雁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