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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远红与雷波、崇阳县永固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红,雷波,崇阳县永固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张远红,男,生于1963年2月8日,汉族,崇阳县人,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征,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雷波,男,生于1969年12月2日,汉族,崇阳县人,住湖北省崇阳县。被执行人:崇阳县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加油站国道旁边)。法定代表人:雷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远红与雷波、崇阳县��固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远红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3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杜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