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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玉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48号被执行人王玉涛,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玉涛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40000元、承担执行费150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涛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其刑期至2020年7月7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玉涛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对王玉涛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