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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大福、李思雨与冷明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福,李思雨,冷明清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715号原告:李大福,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思雨,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明清,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福、李思雨与被告冷明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福、李思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冷明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福、李思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福、李思雨撤回对被告冷明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大福、李思雨负担。审判员  董德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