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罗冬梅、项载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冬梅,项载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罗冬梅,女,1991年2月2日出生,瑶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项载皓,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罗冬梅与被执行人项载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桂0603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项载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项载皓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62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由被告项载皓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冬梅与被执行人项载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项载皓欠申请执行人罗冬梅借款本金20862元,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30日前偿还3000元至还清为止,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的利息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61元、执行费212.93元、合计373.93元,由被执行人项载皓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