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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郭XX与陈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陈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202号原告:郭XX,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婉龙,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郭XX与被告陈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秀灵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