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311号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港利锦绣江南小区东区54幢1单元2层,组织机构代码:05292922-5。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新,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王启明,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