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德才与被申请人马龙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才,马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30号申请人:王德才,男,土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人。委托代理人王国仓,男,土族,1989年4月7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人。被申请人:马龙,男,回族,1967年7月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蔴莲乡瓜拉村村民。申请人王德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德才称,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售价值28500元的废铁,当时被申请人付款20000元,下欠8500元出具欠条,并约定十日后付清,但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责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如上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德才欠款85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马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