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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公司,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95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56119939D。法定代表人曲冰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德胜达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692517-7。法定代表人柳俊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晓彬,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民特1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给付申请人50万元,2017年12月末全部履行完毕。逾期拍卖抵押的房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特12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鹤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