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莫自乾申请执行格尔木通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自乾,格尔木通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99号申请人:莫自乾被申请人:格尔木通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莫自乾与被申请人格尔木通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格尔木通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北京福田欧曼牌牵引车(车号为:青H599**;青H597**;青H597**;青H598**;青H599**)和青H597**陕西重汽豪沃牌双桥车(六辆车总价值34万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格尔木通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北京福田欧曼牌牵引车(车号为:青H599**;青H597**;青H597**;青H598**;青H599**)和青H597**陕西重汽豪沃牌双桥车(六辆车总价值34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有异议,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芦正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