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永林与上海鸿懿物流有限公司、苏东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林,苏东朋,上海鸿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789号原告:沈永林,女,199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婕,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东朋,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上海鸿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永林。原告沈永林与被告苏东朋、上海鸿懿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沈永林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