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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斗良与王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斗良,王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281号原告:罗斗良,男,1968年12月14日生,布依族,务农,住惠水县,被告:王欣兵,男,1986年6月24日生,布依族,务农,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斗良诉被告王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罗斗良自愿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罗斗良承担。审判员 吴  大  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