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斗良与王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斗良,王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281号原告:罗斗良,男,1968年12月14日生,布依族,务农,住惠水县,被告:王欣兵,男,1986年6月24日生,布依族,务农,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斗良诉被告王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罗斗良自愿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罗斗良承担。审判员 吴 大 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