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甘学华与洪金山、程来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学华,洪金山,程来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907号原告:甘学华,女,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洪金山,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巢湖市庐江县。被告:程来玉,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学华诉被告洪金山、程来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学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先明人民陪审员 胡光发人民陪审员 魏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沐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