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贾某1与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78号原告:贾某1,女,1948年11月1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贾某1之子),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2,男,1954年4月29日生,住长春市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良,吉林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贾某1诉被告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贾某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604.00元减半收取4302.00元,由原告贾某1负担。审 判 长 宋姜美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