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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贾某1与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78号原告:贾某1,女,1948年11月1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贾某1之子),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2,男,1954年4月29日生,住长春市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良,吉林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贾某1诉被告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贾某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604.00元减半收取4302.00元,由原告贾某1负担。审 判 长  宋姜美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