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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定财与巴中裕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市供应商行业商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财,巴中裕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供应商行业商会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豫,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黄锟,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熊辉亚,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关于李志豫、黄锟与熊辉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19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辉亚至今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熊辉亚在宜宾市南溪区有成套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熊辉亚、杨春玲共有的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成套住宅一套中属熊辉亚所有的住房面积,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熊辉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可以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