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1628马守勋与杨超、吕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勋,杨超,吕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守勋,男,1981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101202850;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8号一号楼二单元101室。被执行人:杨超,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吕婷,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马守勋与被执行人杨超、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本院已依法对其轮候查封,因法定事由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16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