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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申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王某,申某,梁某,樊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798号原告: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孙某,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中村乡孙安村六组304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住甘肃省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址、职业同被告王某。系被告王某之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申某。住甘肃省泾川县。被告:梁某,住址、职业同被告申某。系被告申某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系被告梁某之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樊某。住甘肃省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申某、梁某、樊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00元,减半收取848.50元,由原告平凉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