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铭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铭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4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铭锐,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铭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6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杨铭锐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谭州上村新兴路出租屋,发现该栋住宅大门没有上锁,随即入内,并进入被害人蔡某居住的406房内欲盗窃财物。期间被被害人发现并控制,民警到场后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铭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铭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杨铭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铭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铭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铭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慧烂书 记 员 马海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