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士珍与马庆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珍,马庆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039号原告:李士珍,女,18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士和,李士珍之夫。被告:马庆孝,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支公司,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村街道金石社区玉园小区2栋103、104、105。李士珍与马庄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李士珍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士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士珍承担。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