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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顾祥弟、顾龙根共有物分割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祥弟,顾龙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财保9号申请人:顾祥弟,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张律伦、马君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龙根,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人顾祥弟与被申请人顾龙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标的人民币1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龙根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