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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超峰与张金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峰,张金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711号原告:张超峰,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张金山,男,53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峰与被告张金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联系不上被告为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4元,减半收取3267元由原告张超峰负担。代理审判员孙莉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包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