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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和平、吴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吴静,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和平与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静在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的存款10257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张和平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静在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的存款10257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镭审判员 梅钰田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