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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2022号原告:郑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刘某1,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郑某与刘某1离婚;2.婚生子刘某2由郑某抚养,刘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满18周岁;3.双方收入由各方自行解决,刘某1因赌博所欠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在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永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出生一子,叫刘某2,现在××幼儿园读书。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才发现刘某1不务正业,并有赌博恶习。经郑某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婚生子3岁前由郑某抚养,3岁后由刘某1父母亲抚养,刘某1没有经济收入,刘某1没有尽到丈夫赡养家庭的责任。刘某1多次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外借债,用于赌博,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郑某经常被银行或邻居、厂里的人催债。刘某1多次发短信表明沉迷赌博,几次说要改过自新,但无法做到。双方无法继续正常生活。郑某认为,刘某1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郑某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刘某1未作答辩。郑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身份证等作为证据,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某与刘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并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刘某2。本院认为,郑某与刘某1相识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婚生子,双方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问题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且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有时因一些琐事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体谅,互敬互让,消除误解,仍有和好可能。因此,郑某请求离婚,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刘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郑某的举证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郑某与刘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