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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应杰与被申请人承德永丰种业有限公司、于永、孙玉侠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杰,承德永丰种业有限公司,于永,孙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79号申请人:应杰,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期。被申请人:承德永丰种业有限公司,住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战乡边墙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5754894。法定代表人:于永,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于永,男,1971年4月13日,满族,住承德市围场县四合永镇营字村。被申请人:孙玉侠,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围场县四合永镇营字村。申请人应杰与被申请人承德永丰种业有限公司、于永、孙玉侠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应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应杰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00元退回申请人。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