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建锋与孙千斐、郝军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锋,孙千斐,郝军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678号原告:张建锋,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飞,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臻,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千斐,女,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郝军政,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锋诉被告孙千斐、被告郝军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千斐、被告郝军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锋撤回对被告被告孙千斐、被告郝军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鲁俐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