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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常德道澧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常德道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法定代表人:邹航,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常德道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建设北路57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市质罚〔2016〕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临市质罚〔2016〕2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0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被执行人经营的其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单位为湖南省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规格型号为16.9L/桶”的包装饮用水食品依法进行抽样。同年10月26日,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出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规定的限量,检出致病菌。申请执行人即立案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经营该批包装饮用水食品共780桶,货值金额3120元,获利2106元。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认为,常德道澧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临市质罚[2016]24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3、处罚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50000元及违法所得2106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市质罚[2016]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市质罚〔2016〕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常德道澧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市质罚〔2016〕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款50000元、违法所得2106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50000元。如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432元,由被执行人常德道澧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卢 林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石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