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祥群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731号马祥群:你与宦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宦吉青于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宦吉青履行案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29318.15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3月29日,此后继续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时止)。(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4565元,执行费3409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审判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