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辉与王荣军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王荣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620号原告:高辉,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王荣军,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诉讼代表人:黄晓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辉诉被告王荣军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73元。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楠 微信公众号“”